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