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