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