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