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