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