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