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