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