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