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