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