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