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