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