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