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