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