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