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