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港口保安管理、港口保安设备设施应用、港口保安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其他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