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3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