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所确定的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机构或者部门;
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24小时联系方式;
1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级提高时的全部附加措施和特殊的保安措施;
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价,并不断完善的安排;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密措施;
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的程序;
港口设施内部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便利船上人员登岸或者人员变动以及来访者上船的程序和措施;
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者破坏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护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对交通运输部在3级保安状态下发出的保安指令的反应程序;
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特别是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低于船舶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应当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港口设施内船舶的保安报警系统被启动后做出反应的程序;
针对与曾靠泊过非缔约国港口的船舶、不适用ISPS规则的船舶以及固定(浮动)平台或者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进行船港界面活动的程序和保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