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六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