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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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