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