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