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