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