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