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