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