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交通部1992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及附件一《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调整测算表》、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货物重要换算表(略)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略)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黒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略)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略)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