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码头、趸船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