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五)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五)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四)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