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下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