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