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