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