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