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上的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并发还封存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依法恢复该船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