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