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