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