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五条 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由农业部印制;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印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