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