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3月)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3月)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