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第四章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