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第五条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