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